今年9月20日20时左右,小钟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公路靠右边行驶时,因对面大车车灯照射,使其未能注意到散落在公路路面上的一块大石块,撞到后摔倒受伤,共花去医疗成本5000多元。小钟不了解他能否需要公路局赔偿,故来到法院咨询。
法官觉得:小钟被散落在公路上的石块导致损害,可依法需要公路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法》第35条、交通部《公路保养维护技术规范》分别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对公路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公路处于好的技术状况”、“常常清扫路面,准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维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
由此可知,公路局负有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对于公路上的杂物负有准时清理的义务,以保障行车行人安全。公路局因管理上存在缺陷,没准时清除散落的石块,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的安全构成了危险,以致导致小钟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别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路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钟人身受伤,公路局具备肯定的过错,其虽然不是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当事人,但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钟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