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实行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判决很难实行或者导致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依据他们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肯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肯定行为;当事人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手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对状况紧急的,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
2、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手段。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同意申请后,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手段的,应当立即开始实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手段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公告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能重复查封、冻结。
5、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实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成本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因状况紧急切需要要先予实行的。
8、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实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实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9、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
以上常识就是华律网记者对“法律上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实行上有什么具体规定”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