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手段
在适用中,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严格学会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审判实践中,要严格审察财产保全的条件,严格实行法定程序,特别对申请人的财产担保,要看提出保全请求的证据、情形是不是确实存在;要看是不是提供与请求数额相当的、可供实行的财产;要看提供的担保是不是真实合法,不然,就大概导致保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适用财产保全手段不规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随便性。有些是不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职权随便采取财产保全手段;有些是申请人未提供财产担保或仅有财产担保的意思表示,或提供财产担保数额明显小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仍按申请入申请的范围采取财产保全手段;有些是被保全财产的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
2、违法性。采取财产保全手段违反法定程序或对案外人的财产违法保全;或者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手段,或者故意不解除财产保全手段。
3、重复性。对同一标的物明知已被别的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保全而第三进行保全,等等。上述问题已紧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引起足够的看重。
2、慎用财产保全手段,重视社会成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增强社会成效。一要严格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以后实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实质工作中,大家常常遇见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不是其所有、或者提供的担保财产数额小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不真实,而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要对超越请求范围或者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行为应切实加以纠正。
查封扣押的是季节性产品、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容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准时处置,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全价款,如此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导致非必须的损失。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汽车、船舶、厂房、机器设施等,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首要条件下,从有益于其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公告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如此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达成。
3、当令解除财产保全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诉前保全手段后,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起诉,应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足以保障人民法院以后判决的实行,因而财产保全手段应随之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赞同其撤回申请,应当准时解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保全裁定的。在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期间,人民法院觉得其建议有理,原财产保全手段确有错误,作出新的裁定,保全手段也就被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手段已没存在的意义。
4、依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导致的财产损失,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申请有错误”一种,审判实践中遇见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状况大体分为申请有错误、保管有错误和裁判有错误三种。因申请有错误导致被申请入财产损失的情形有:申请人提出非必须的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又准许的;提供财产担保错误或者不起诉的;自动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的。由上述缘由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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