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和权力的不同之处吗
1、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
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与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员工。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是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2、强制性不同。
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备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需要相对人为或不为肯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备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不过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可以达成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能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能由于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可由权利人一个人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些某些权利还可以出售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没办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他们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与它的权力都不能舍弃或出售,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既不能怠用、不需要,不然就是失职。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字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权利和权限有什么区别
1、权利,权能和权限是三个完全不一样的定义,但三者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是以权利为中心而连接在一块的。
2、权利,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资格,行为与否的自由,行为的合法性,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倡导。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者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
3、权利作为近现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定义,内涵十分丰富,可以用不一样的办法对权利的定义做出讲解。要对权利的定义和内涵有科学的界定,第一要能认识权利的本质。所谓权利的本质,就是权利不同于其他法学范畴的基本属性。大家可以大致区别出关于讲解权利本质的几种传统倾向,马上权利分别看作道德资格、自由、意志、利益、法律赋予的某种力量和能力等。
4、来看中国现代对于权利的概念和讲解。夏勇先生对权利的要点及概念办法做了讲解。他觉得,权利的本质是由多方面的属性构成的。对于一项权利来讲,需要有一些最基本的要点存在。主要包含:利益、倡导、资格、权能、自由五个方面。在此,简单叙述如下:
5、第一,一项权利的存在需要以利益为内容。由于权利的成立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权利之得以成立,也是因为利在其中。
6、第二,一种利益要成为权利还需要有人提出对它的倡导或需要,不然就不可能成为权利。
7、第三,提出利益倡导要有所凭籍,就是要有资格提出需要。然而一种利益、倡导、资格的成立还需要具备包含权威和能力两方面权能。
8、最后,权利还包含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舍弃某种权利,不受外来的干涉或威胁。假如某人被强迫去倡导或舍弃某种利益、需要,那样,这种倡导或舍弃本身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夏勇先生提出,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个要点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点为原点,以其他要点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概念,都不为错。
9、权能,即为权利所具备的功能,借用物理学上的说法,就是权利可以做功的能力。是指权利内在所具备的,有益的功用和效能。权能的概念本身就决定了其具备的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的特征。
10、权限,是权利被法律限定的范围。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无限制的,都需要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别人的利益为限。因此,法律对国家公权和个人似权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把国家和个人的行为自由都限制的肯定的范围之内,使其各种权利相互间的矛盾冲突可以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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