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1、期间性质不同: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可以暂停、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暂停、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2、期间计算不同:由于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请求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且具备一同特点,因此,各国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总括性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在不一样的场所对不一样的形成权设置的时间限制,因此缺少共通的基础,立法只能针对具体状况分别规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这种起算时间总是存在差异。在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状况下,学理觉得,应自权利发生之日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当然消灭。而诉讼时效的效力,尽管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采诉权消灭主义或抗辩权发生主义。中国《民法通则》使用诉权消灭主义,这类不同立法例的一同点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对于已经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达成,而不是创设了新的权利。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不只丧失了实体权利,还意味着可以创设某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