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觉得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审判职员及其他办案职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需要该办案职员回避。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当事人一提出申请,办案职员就应当退出办理本案,决定办案职员是不是回避应经过肯定的程序。办案职员觉得自己应当回避,不可以随意就退出案件的办理,而要经过肯定的程序审批。那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需要办案职员回避的申请或者办案职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后,由哪个来决定办案职员是不是回避呢?
在不一样的诉讼阶段,对不一样的办案职员,决定其是不是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职员回避或者侦查职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建议决定。在案件的审察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职员回避或者检察职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建议决定。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职员回避或者审判职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多数人的建议决定。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是不是回避,之所以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主如果由于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由其负责人决定和承担责任,是不是回避假如由其本人决定,那样这一程序就成了形式。除此之外,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人的回避,与审判职员的回避一样,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去发生过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就作出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职员的回避决定的状况。出现这种偏差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审判职员觉得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职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职员,他们的回避不是什么要紧的原则问题,规定由人民法院院长来决定,程序过于繁琐,会干扰法庭审理正常、准时地进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职员的回避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职员的回避,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办理,意义重大,需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书记员、翻译职员和鉴别职员的回避,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不回避,都只能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可以由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决定。
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办案职员自行提出回避,到作出该办案职员是不是应当回避的决定,中间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除侦查职员外,其他办案职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自行提出回避后应当立即停止继续办理案件,等待决定作出后再作处置。但侦查职员在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也就是说,即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觉得某侦查职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在作出该侦查职员回避的决定前,该侦查职员还要继续办理案件,不可以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之所以如此,主如果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证据灭失,这是符合侦查活动特征和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条件的规定和程序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假如司法机关决定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可以重申过去提出的原因,也可以增加新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