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筹资。
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质履行,若借贷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样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只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筹资;……。非法筹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筹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倡导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筹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