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中有一种看法觉得,既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假如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付二倍薪资。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建议(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建议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薪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