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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倡导权利

www.zuidijiage.com 2025-02-21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据案件状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是什么原因进行审察。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重点。审察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剖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维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不是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倡导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倚赖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不过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资金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需要保护的财产权并不是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适合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没有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Tags: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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