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点有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能够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高层管理职员、技术职员、熟练操作工等雇员。企业打造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后,雇员就需要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需要或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了解企业商业秘密、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生关系的法人、其它组织、自然人。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权利人发生业务关系而了解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需要其保密的;二是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委托而了解企业商业秘密的律师、中介机构职员;三是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了解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员工。
推行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了解《刑法》第219条所列、、项违法行为,获得、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意的,构成犯罪。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上,只须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别故意或过失。《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需要出于有意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排除间接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这一常识产权,企业打造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就能认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依据《反不正当角逐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需要同时拥有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
秘密性需要权利人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了解的,当然这种秘密性是相对的,它不需要只有权利人自己了解才是不为公众所了解,对于技术信息不公知性,总是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别才能判断。
新颖性的需要与秘密性的需要有关连,需要该信息具备肯定角逐优势,不是公开的信息。
价值性需要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刑法上的权利人不只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还包含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赞同的商业秘密用人。
实用性需要信息可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具备直接的、现实的用法性。
保密性需要权利人打造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手段。只有权利人对于信息有保密的主观需要,客观上又采取了肯定的保密手段的,其信息才是秘密信息。保密手段包含规章规范、保密合同、物理上的手段等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推行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偷窃,是指行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了商业秘密的载体,该载体的形式和是不是原件,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须该载体的记载内容是商业秘密;利诱,是指行为人以资金、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鱼饵,诱使了解商业秘密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行为人向权利人或商业秘密了解者及其亲属表示施加风险,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提供出商业秘密的;其他不正当方法是指出偷窃、利诱和胁迫以外的违法方法,譬如采取偷拍偷摄、非法抢夺、酒醉后套话等等,现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方法愈加多。
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以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第三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用,是是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自己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允许别人用是指是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第三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并许可别人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
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一方面主要指合法了解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保密协议,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或者自己擅自将商业秘密运用于我们的生产经营中,或者擅自允许别人用其所了解的商业秘密;其次是指合法了解商业秘密的人,虽然没与权利人签定保密协议,但权利人提出了保密需要,规范了保密规章,在这样的情况下,合法了解商业秘密的人仍然不能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不然构本钱条的犯罪。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了解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备上述、、项违法行为,仍然获得、用或者披露别人商业秘密,刑法规定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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