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打造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1997年生育一子起名字刘某甲、2009年生育一女起名字刘某乙,于2015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单县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产品房交易合同一份,购买单县某小区房地产一处。
2021年9月,李某与刘某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地产自愿赠与婚生子刘某甲所有。但该房地产早在2020年12月的另案中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1月和2021年5月又被分别轮候查封。
法院审理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合意即成立并且生效,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不过暂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案中,李某、刘某协商将房地产赠与其子,该处分并无不当,只不过双方在调解离结婚以前,该房地产已由多个法院裁定查封、轮候查封。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李某、刘某在明知该房地产被查封的状况下,在调解离婚协议中仍将该房地产赠与其子,赠与行为已对债权人债权导致损害,李某、刘某将案涉房地产赠与其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项调解协议内容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实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实行的行为,不能对抗申请实行人。”
法官提醒
法院查封是针对特定标的物行使公权力的手段,具备实行力,当事人以协议方法处分查封标的物是私法行为,虽查封行为并不影响处分标的物基础合同效力,但当事人处分查封标的物不能对抗实行申请人,不可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人可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