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不是适用,假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假如不适用,就是没溯及力。
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有:
(1)从旧原则,即根据行为时的旧法处置,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备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备溯及力,但旧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当根据旧法处置;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备溯及力,但新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根据新法处置。
国内刑法关于溯及力的问题使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新中国成立将来刑法实行以前的行为,假如当时的法律不觉得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假如当时的法律觉得是犯罪的,根据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根据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假如刑法不觉得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刑法。刑法实行前,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