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原本是用来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近年来,有人却因私利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检察官以实质案例对你说,将个人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与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供应或帮助犯罪分子收钱,都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
案情介绍
2023年4月,被告人谭某某从微信上认识一网友得知供应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可以获利后,在明知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犯罪的状况下,为获得非法利益仍根据他们需要将老婆为法定代表人、本人为监事的“某某科技公司”对公银行账户、U盾及密码邮寄到他们指定地址,为别人借助信息互联网推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经审察查明,谭某某提供的对公账户仅仅在4月11日、12日两天时间内账户买卖流水高达2000万余元,其中上述对公银行账户作为二级账户接收电信诈骗资金90万余元,涉及案件30起。2023年十月20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对谭某某以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并处以相应罚金。
检察官提醒
因为企业注册准基础知识槛低、对公账户开户审核较为宽松且流动金额较大,查看冻结止付相对困难,是电诈犯罪分子流转涉案资金的主要渠道,也是电诈犯罪产业链的要紧环节。贪图小利随便充当互联网犯罪分子帮凶,代价远比想象的紧急。期望广大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要提升信息保护意识,切莫因贪图小利就交易、出租、出借银行卡和对公账户,从而成为电信互联网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