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意拖欠如何断定
恶意拖欠的断定方法在于确定“恶意逃避”劳动报酬支付行为。所谓“恶意逃避”,并不是简单的延迟支付或暂时无力支付,而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能力却故意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依据《中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恶意逃避行为具体表现为: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不真实破产、不真实破产或以其他办法转移、处分财产;
2.逃跑、藏匿;
3.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薪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
4.其他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法。
法律快车提醒,这类行为均体现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主观恶意,是断定恶意拖欠的要紧依据。
2、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不只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用人单位或个人明知应支付劳动报酬,却故意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支付的状况:
1.用人单位会隐匿财产,使劳动者没办法追讨欠薪;
2.则通过不真实破产、不真实破产等方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会销毁或篡改与劳动报酬有关的材料,以掩盖其欠薪的事实。
这类行为不只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3、恶意拖欠的数额标准及区域差异
恶意拖欠的数额标准是断定恶意欠薪罪的要紧依据之一。
1.依据有关司法讲解,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可构成恶意欠薪罪。
2.司法讲解也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以参考当地区实质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当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这种区域差异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