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结婚以前债务债务人配偶一同债务
1、结婚以前债务的法理基础及转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叫结婚以前债务,它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夫妻一方结婚以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不可以向债务人配偶倡导权利。但债的发生,除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外,还可以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一方的结婚以前债务转化为一同债务有以下二种情形:
1.债务人配偶在结婚以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结婚以前债务,这是是意定之债。配偶意思表示承担夫妻另一方结婚以前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配偶倡导债务人的结婚以前债务。
2.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建议》第十九条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所探讨的是一方结婚以前债务因法律规定而转为一同债务的问题。
笔者代理过如此的一块案件:
原告林某,男,贵州某县城人,32岁,高中学历。来到杭州,在他哥哥开设的一家公司工作;同年12月,在为公司招聘职员的过程中,看上了一位大学刚毕业、年仅23岁的杭州女生赵某。林某自称是企业的股东,承诺结婚以前购买一套结婚用房,并赞同将房地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不久,林某出资50万元,购得一套产品房,且在结婚登记前办理了二人共有房地产证。
结婚以后,因为两个人文化背景不同及女方不认可在最近内生育等缘由,林某向杭州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称出资购房的50万元均是向哥哥公司所借,需要女方承担25万元。并出具了各为20万元、30万元的借据各一份,还附有其哥公司汇给销售房子的房产企业的30万元购房汇款单据。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