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钟某(男),搭乘王某(男)的货车(王某是用户,且该车是用来营运的),行驶中因王某操作不慎,导致货车发生侧翻,将钟某甩出车外,并被该车碾压致死,司机王某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钟某的配偶作为赔偿权利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司机、用户王某的配偶,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觉得,王某与被告是夫妻关系,该货车是王某用于营运来保持家庭生活的,且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和开支,因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应该是夫妻一同债务,应该由双方一同偿还。被告觉得,自己虽与死者王某是夫妻关系,但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死亡产生了侵权之债应该是王某个人的债务,自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觉得,本案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第一,侵权损害赔偿是不是是债的范畴。第二,侵权之债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第三,本案列王某的配偶为被告是不是适格。
1、侵权损害赔偿是不是是债的范畴
依据国内《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具备其自己的要点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1、债的主体就是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相互对立、相互依存。2、债的客体也就是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或者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也就四给付应该合法、确定和适格。也就是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要债务履行可以确定,要使事物的性质合适作为债的标的,包含:出货财物、支付资金、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出货工作成就与不作为。3、债的内容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债权就是享有请求其他人为肯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侵权损害赔偿有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具备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为的行为即支付资金。在赔偿权利义务人之间还有肯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和侵害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从定义和内涵上侵权损害与债的定义和内涵相符。
从债的发生缘由来看传统的债包含侵权行为,债的发生缘由是引导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一是合同(法律行为),称之为意定之债,一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称之为法定之债。主要包含:合同、单方许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譬如缔约过失等)。侵权行为之债,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所以侵权损害赔偿是债的范畴。
2、侵权之债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一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如果基于夫妻一同生活需要,与对一同财产的管理、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一同财产偿还”。按此规定,原夫妻一同债务仅限于因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侵权所发生的侵权之债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扩大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明确规定夫妻一同债务包含: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购置平时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一同从事个体经营,对别人所负的债务;5、结婚以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子等财物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获得的财产属夫妻一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一同债务。可见,该司法讲解虽然扩大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但仍不包含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200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仍将夫妻一同债务限制在“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范围。侵权之债是夫妻一方侵权行为引起的,显然不是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该案有一点需要说明,原告倡导中,货车是王某为家庭而用于经营的工具,其收益也用于家庭一同生活,有为一同生活用的情形,因此应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笔者觉得,即便该车是营运汽车,也不可以因此把王某驾驶货车的过错产生的侵权之债认定为一同债务,只能将该车在营运过程中正常产生的油费、维修费、其他规费等列为一同债务。也就是说,一同财产的用法过程中,只能将它平时的、适当的、合法的成本列为一同债务,而不可以将一同财产作违法犯罪用或用中因故意或过失侵权产生的债务认定为一同债务。本案中,假如司机王某没死亡的话,他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样王某一定是触有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需要判处刑罚。此时王某由于交通肇事的赔偿就是由于犯罪行为的附带赔偿了,因此让老婆为老公的犯罪行为来赔偿也是于法无据的。所以侵权之债不是夫妻一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