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置达成一致,第三人是不是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有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第三人觉得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少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债务人(被实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一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实行人的原配偶为被实行人实行其财产?答:依据有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可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结婚以前或离结婚以后,则不可以追加被实行人的原配偶为被实行人并实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时,是不是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存在争议的,可通过协商、推广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置财产,处置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它他家庭成员追加为一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子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暂停离婚诉讼,不应将它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一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子的分割,在法院暂停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子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怎么样处置?答:遇见这种状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子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子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建议。假如当事人赞同在该案中不倡导人民法院对该房子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置,离婚诉讼恢复。6、老公起诉与老婆离婚,老婆起诉老公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不是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置时应先暂停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置。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置?答:依据有关司法讲解,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置。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需要是无过错方,双方需要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9、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是相同?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不同在于,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能否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他们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付该请求予以支持。1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置还是另案处置?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倡导。但他们当事人赞同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置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不是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需要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通知送达的案件除外。1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需要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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