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以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时如何处置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以明显不适当的高价受让别人财产或者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债务人的相对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3、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法律约束力。
2、债务出售成立的条件
债务出售成立的条件包含: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备可转移性;
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赞同;
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