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与李某于2012年相识,2016年进步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李某转账40余次,每次转账金额200元至10000元不等,共计17万余元。2021年,丁某与李某终止恋爱关系,并需要李某返还上述款项。李某偿还部分款项后,拒绝继续返还。丁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辩称,上述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用于一同消费,并不是借款。
裁判要素
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案中,丁某依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倡导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性质为赠,应付此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且从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及录音、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李某提过向原告丁某还钱事宜。因此,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丁某的转款均有凭证,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恋爱期间的一同花费来综合认定借款金额。本案中,依据原告的转账记录,法院对于丁某向李某5000元以上的转账认定为借款,5000元以下的转账视为男女朋友之间的相互赠与。结合丁某自认赠与被告李某3万余元,同时自认李某已向其偿还4万元。因此,法院最后综合认定李某应偿还借款金额为10万元。
因双方相识多年,且都有调解的意愿,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法
恋爱的情侣关系亲密,资金往来比较频繁,分手后又由于资金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处置此类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认定法律关系时,需要结合有关证据材料,探索双方之间有无打造民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与资金出货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如日常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或者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情人节、过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或者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与其他小额赠与,应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已经出货,不可以需要返还。对于男女双方的贵重物品,比如房地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因为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提醒
恋爱可甜蜜,转账需小心。情侣间资金往来应做到“五要”“五不要”。
“五要”:借款要留存书面凭证;款项支付要采取转账方法;赠与或大额一同开支,应该注意留存证据;纠纷产生后要积极妥善处置,保护好双方隐私;恋爱期间经济要独立。
“五不要”:不要财务混同;不要随便出借信用卡供他们用;不要以我们的名义帮他们借款;不要支付包养费、青春补偿费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款项;假如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