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不是代位权
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需要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需要债权需要确定则不妥。因为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不是确定,对债权人来讲非常难确切知道。
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点,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规范保护买卖安全的功能大为减少。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非常明显这里并没需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确定。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可以看出司法讲解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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