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债务人,多数人之债中各就我们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根据肯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我们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我们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国内《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确定的份额推荐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根据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有关规定。在多数人之债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都是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子,按约定的比率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餐馆,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拥有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会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缘由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缘由,譬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状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可以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含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与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肯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肯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肯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假如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可以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一同债权或一同债务;但,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假如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个时候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我们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需要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情,如履行迟延、履行不可以、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与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情,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假如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越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可以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不然就其超越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假如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越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不然,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需要同意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他们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