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1999年十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快有一个是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结婚以后立即归还。但结婚以后老公并未准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觉得,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8万元的债权系原告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且结婚以后双方对结婚以前结婚以后财产也未约定,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结婚以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评析要素
假如当事人没特别约定的话,《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具体为: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实行。本案中,老公结婚以前对老婆所欠债务是老婆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一同财产,目前老婆作为债权人需要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