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人已付利息超越司法保护上限但未超越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涉,即诉讼中债务人倡导返还已付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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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布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同时废止,因此,其中第六条关于利率的限制也相应废止。《规定》第二十六条前段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越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约定利率过高、债务人承担利息过高的状况,司法讲解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0)浙商外终字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