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5日,刘某(住所地滕州市)通过“洋钱罐”APP与齐商银行股份公司(住所地淄博)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为期6月,利息按年利率16.68%计算。同时约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日,刘某与陕西某筹资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陕西某筹资担保公司为刘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2月15日,刘某没办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产生逾期。陕西某筹资担保公司按约定为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于2019年7月18日代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从而获得该笔债权。2022年十月22日,陕西某筹资担保公司与山东某资产清算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债权出售合同》,约定将它对刘某所享有些债权及其他财产利益均出售于山东某资产清算公司济南分公司。为此,山东某资产清算公司济南分公司觉得《个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住所地和该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淄博张店区,故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代偿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山东某资产清算公司济南分公司觉得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约定了管辖,担保人代偿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同时觉得,原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法院对上述建议均不予采信,本案应按合同纠纷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刘某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张店区辖区内,故裁定对山东某资产清算公司济南分企业的起诉不予受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