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订立合伙协议或者是公司创建协议,其中由A方出资,B方以其他方法出资,C是A的弟弟,可称之为第三人。
协议成立后,企业或者公司设立失败,故A需要B返还其出资,B辩称已经钱款出货给其在国内的弟弟C,而A觉得其并未委托C代自己同意钱款,故觉得B清偿无效。现A向法院起诉需要A返还资金并需要C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即由于连带责任只有在约定或者法定状况下才能适用。排除两方或者三方有约定状况下,大家还要理清三者的法律关系。依据司法实践,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状况有八种,分别是:
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因一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因一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因商品不合格导致损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与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剖析此案件大家需要认定3、4、五的状况是不是符合,如是,则原告诉请将得到达成。
第一来剖析是不是构成第三种状况: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状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了解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推行民事行为给别人导致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别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需要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需要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A已经说明C并没得到我们的授权,所以不成立代理关系,而且没证据表明成立表见代理。
第二剖析是不是构成第四种状况:B与C成立一同侵权行为。何谓侵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别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别人财产、人身与常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非常显然货币所这出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所以,这只能是债权,即相对权,因此不构成无论如何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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