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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效力

www.congnue.com 2025-04-03 债权债务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含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势必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的效力,一为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二为内部效力,即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是指,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也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在债务人民事权利能力存续时有效,即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但,假如当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不是对其适用。第一,对于死亡之自然人来讲,其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但其生前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第一种状况,假如死亡自然人没遗产时,债权人无以对其需要债权,其他债务人仍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第二种状况,假如死亡自然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我们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可就遗产来请求清偿债务,其他债务人对剩下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第三种状况,假如死亡自然人的遗产多余我们的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是就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求偿,还是就全部债务进行求偿。他觉得,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既能够部分求偿,也可以全部求偿。债权人求偿数额超出死亡自然人的债务份额时,假如死亡自然人有继承人,其继承人可就超出的部分想其他债务人求偿。假如没继承人,其他债务人对于超出的部分免除偿还义务。第二,假如连带债务人中有法人破产时,债权人可否就其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破产法都有规定,债权人可就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其他仍存在的债务人对未清偿的债务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是,假如连带债务人中数个法人同时或先后破产时,债权人如何达成我们的债权,各国规定不一,但瑞士破产法规定应属可取。规定,债权人即便在破产开始前以有部分受偿,债务人破产时,已受偿的部分也不予扣除,而以债权总额加入破产财团分配。瑞士破产法如此规定,将使债权人不致因破产分配中不可以得到足额清偿而受影响。当然,债权人在破产财产中所得到清偿超越实质债权部分属不当得利,应当反还财团。另外,企业法人解散时,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需要法人清算组清偿,假如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假如企业法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包含连带债务在内的债务的。清算组在清偿完连带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随之消灭,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就超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就形成了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依据是一个债务人为别人履行了债务,依公平原则,使履行超越自己债务份额的债务人获得求偿权。求偿权发生的要件是求偿权人履行须超越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并其他债务人一同免责。求偿权的范围不只包含超出求偿权人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同时还包含履行债务的必要成本与由求偿权人单独负责的事由所至的成本。另外,假如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我们的权利,其他债务人还应否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他觉得,即便债权人怠于行使我们的权利,其他债务人仍需对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负连带责任。这符合设置连带债务的目的和规范价值。但,其他债务人清偿完债权人债务后,其求偿权得不到达成。他觉得解决方法是,假如连带债务人中有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解散、破产时,其他债务人可公告债权人行使权利,假如债权人不可以使,其他债务人可事先需要从待分配财产中留出死亡自然人或解散、破产法人的债务份额。这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又符合连带债务的设置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种类 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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