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一样的看法:一种看法觉得,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假如夫妻将购买的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子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置,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看法觉得,不可以仅仅根据产权登记的状况将房子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察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大家倾向于第二种看法。双方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购买房子,子女尚未成年,假如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可以简单地完全根据登记状况将房子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的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任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买卖行为应遭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的的权利人。
实质日常,夫妻双方一同出资购买房子后,可能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而将房子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子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子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察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子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假如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子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假如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子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处置比较适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