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3日,烟台三亚木业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与**交运集团货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公司将三亚公司购买的二台铣床设施(价值8万元)运至三亚公司住所地,货到时间为2月3日下午6时前,运费3000元,货到无损付款。签约后,**公司委托**交运集团润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质承运,运输途中因**公司保管不善,致使货损,残存物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因**公司与**公司相互推卸责任,15日,三亚公司将**公司及**公司诉至法院,需要二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觉得,三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作为合同运输方,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的义务,因为第三人缘由致使违约,导致三亚公司货物受损,依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向三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公司作为实质承运人,尽管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保管不善导致三亚公司财产受损,主观上负有过错,侵犯三亚公司财产所有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司与**公司主观上没有一同过错,没推行一同行为,基于上述不同发生缘由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的义务,对三亚公司负有不真的连带债务,**公司与**公司应各自承担全部给付的义务,二者之一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设施整体价值为8万元,但残存物仍有部分价值,原告对此享有利益,又基于二被告的损害行为,三亚公司可拒付运费,降低了成本的支出,依据国内法律关于赔偿损失应为实质损失的原则,借鉴损益相抵的学理讲解,二被告赔偿三亚企业的损失应扣除原告因损害事实获得的利益和防止的成本支出,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90条、第311条,《中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公司损失6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其中之一被告已履行给付,他被告免给付之义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感到认可,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评析]本案涉及到民法中的不真的连带债务规范及损害赔偿规范中的损益相抵规则。不真的连带债务规范是由判例学说进步起来的民法规范,各国立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判例学说无否认此项规范。国内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5号“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别人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涉及的案例,为典型的不真的连带债务案例。该批复表明国内认可不真的连带债务这一民法理论,并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损益相抵规则是普通法明确采纳的损害赔偿规则,在国内现行民法上,没专门规定损益相抵规则,但在学理讲解上及司法裁判中是常见承认这一规则的。因为上述批复仅针对个案,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同时,损益相抵规则缺少可操作性规范,作者拟针对本案,结合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二者从法理上进一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不真的连带债务1、不真的连带债务的概念它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缘由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2、不真的连带债务产生的历史渊源这一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舍雷提出,它是打造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一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并在各国法院判例中得到一定。3、不真的连带债务的特点(一)多数债务人基于不一样的缘由而对债权人负有不一样的债务。不真的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缘由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比如,本案中,**公司对原告构成违约,基于合同关系,其对原告负担合同之债,而**公司因对原告财产所有权构成侵权,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其应负侵权赔偿之债。当然,这里所说的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即包含性质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含性质相同的相同种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尤应注意的是,在不真的连带债务,即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债务,换句话说,不真的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债务。比如,甲偷窃乙的耕牛,在赶牛回家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一个人承担责任。可见,不真的连带债务的发生缘由、事实具备多样性、差异性,一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的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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