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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由被告一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www.dlipro.com 2025-04-06 债权债务

1997年,某钢材市场与某市**公司口头约定销售钢材业务,双方按货到付款的买卖方法进行结算。2000年1月17日**公司因企业改制被注销,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公司承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2001年4月18日,钢材市场向**公司发出对帐清收联系函,胡某某承认欠款310万元,并表示自己在外的债权收回后即偿还该款,但到今天未付分文。2002年12月该钢材市场并入武汉某金属材料公司,其债权债务由金属材料公司处置。2003年金属公司向法院起诉,需要**公司、**公司和胡某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公司已于2000年1月17日被注销,被注销时明确规定其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虽然胡某某在钢材市场发出的对帐清收联系函上明确表示愿用本人在外的债权偿还债务,但该债务并不是其个人债务,因此胡某某个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应由**公司偿还金属公司欠款310万元。第二种看法觉得:应由**公司和胡某某一同偿还欠款,2001年4月18日,钢材市场向**公司发出对帐清收联系函时,该公司已注销,胡某某自愿承诺承担还款责任,由**公司和胡某某一同偿还原告金属公司货款310万元。第三种看法觉得应由胡某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因他个人于2001年4月向债权人承诺还款,原债务人就能脱离债务关系,由他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即**公司和胡某某一同偿还金属企业的货款。

本案中,核心问题是债务承担问题。

债务承担,是指就已成立的债的关系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以第三人为债务人。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的内容并没改变。债务承担是债的转移的一种情形。

债务承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因此脱离债的关系,此为一般所谓的债务承担,故又称普通的债务承担。普通的债务承担,若债权人不认可,则债务承担合同不发生效力。另一类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随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其一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债务人的义务依旧存在,故又称债务加入。

债务承担是一种合同关系,主要有两种成立方法: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一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因为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因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则上并不须债权人赞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公告即可生效。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备同一内容和范围,不能超越原债务的限度。

本案中债权人钢材市场向债务每人**公司发出对帐联系函时,**公司已注销,其债务应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自愿承诺用个人在外的债权来还款,可视为愿为债务人**公司履行债务的承诺,即向债权人发出了公告,与**公司形成并存的债务主体。因此,被告胡某某与**公司应一同向原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武汉青山区人民法院乐军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种类 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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