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债权凭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以资金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实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实行标的的,如实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等其他缘由致物不可以给付,申请实行人又只须求折价赔偿的,在经变更后对所折价款的实行可适用债权凭证。
须经申请实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适合用债权凭证情形,但申请实行人不愿提出书面申请的,不可以适用债权凭证,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笔者觉得,适用债权凭证还需要符合以下具体情形之1、1.经法院查明被实行人确无财产可供实行,或者申请实行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可以提供被实行人可供实行的财产线索的;2.被实行人的现有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实行人对所余债务不可以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实行人同意的;3.被实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没办法拍卖、变卖,申请实行人又不认可同意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4.被实行人现有财产只能保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免费债能力的;5.被实行人下落不明满6个月,且无财产可供实行的;6.被实行人正在被监禁且监禁期限尚有6个月以上,无财产可供实行的;7.被实行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可以回归,无财产可供实行的;8.申请实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觉得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