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可以,在可能履行的状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可以的事由而获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可以是什么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譬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假如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可以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可以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债务人获得的利益须具备可出售性。具备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备可出售性,不可以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越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履行不可以时,假如债权人不可以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时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作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假如行使代偿请求权难以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率降低对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