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用权出售的条件有什么
建设用地用权出售的条件有:
1.出售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能超越原出让合同所确定的期限,这意味着受让方需要遵守原出让合同中的时间约定,不能擅自延长。
2.出售也不能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需要,确保土地用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3.若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作用与功效,出售方需要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批准,同时调整土地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进行出售。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土地借助的规划和秩序,预防随便改变土地作用与功效带来的不好的影响。
4.对于原行政划拨土地用权的出售,出售方需要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才能获得出售的合法权利。
这一步骤确保了行政划拨土地用权的合法流转,并规范了有关成本的缴纳和登记手续。
5.土地用权出售价格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而当土地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手段来预防。
法律快车提醒你,这类规定旨在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公平,预防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2、建设用地出售时权利义务的转移
在建设用地用权出售过程中,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权受叫人的权利、义务将全部随之转移。
1.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用权的同时,也继承了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含土地用的期限、方法、成本缴纳等。
因此,受让方在受让前需要充分知道原出让合同的内容,确保自己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2.出售双方应签订正式的出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一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出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一过程不只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3、建设用地出售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在建设用地用权出售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之出售。这意味着若出售方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则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将随土地用权一并出售给受让方。
1.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出售的除外,即若这类建筑物或附着物被视为动产而非不动产,则它们的出售不受土地用权出售的限制。
2.若土地用户出售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则其用范围内的土地用权也随之出售。
法律快车提醒你,这一规定确保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用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预防了土地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离别带来的混乱和纠纷。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用权出售涉及多个方面的条件和规定,包含出售条件、权利义务的转移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