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某歌舞剧院职工。
7月9日下午,胡某在装台过程中向带队领导表达身体不舒服。
演出开始后,胡某因身体不适让同事帮忙照看电脑。演出结束后,胡某和同事一块拆台、装车,坐客车返回单位。之后胡某骑电动车回家,然后自行洗漱睡觉。
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听到胡某的呼噜声不对,发现胡某口吐白沫,立即拨打120.经过40多分钟救治,胡某死亡。
某歌舞剧院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某的近亲属刘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某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上高县人民法院觉得,胡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上感到身体不适,但其身体不适并没紧急到没办法坚持工作的程度。其病情紧急经120急救中心救治40多分钟后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上,而是发生在家里。
胡某的情形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最后判决驳回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刘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刘某等人仍不服,申请再审,江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等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主如果案涉情形是不是是“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主如果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职位上突发疾病,不可以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状况而设定的。其强调的是病情的紧急性、紧急性,职工由于疾病已经没办法在职位上坚持继续工作,需要立刻送医抢救。
本案中,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感到身体不适,并未至医疗机构救治,而是晚上下班回家后休息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本案体现了法院审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情形的严格把握和对立法原意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工伤案件的司法审察标准。
引使用方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