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分为三类型型:
1.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比如,行为人想杀害某甲,一天晚上,他携带凶器潜入某甲的卧室,筹备将它杀死,但因为某甲忽然醒来,导致他没办法下手,只好仓皇逃离现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行为人已经着手推行杀人行为,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使其实行犯罪的能力遭到妨碍,以致犯罪没得逞。因此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2.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还没着手推行犯罪,或者刚最初推行犯罪就被发觉制止而未可以继续推行下去的犯罪未遂。比如,行为人欲强奸妇女乙,当其刚将乙按倒在床上时,即被甲发现制止,从而使乙免受性侵犯。在这种场所下,因为行为人尚未着手推行强奸行为,因而不可以觉得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未遂。但,应当注意的倒是,这种情形下成立强奸罪或强制猥亵、侮辱罪等罪的既遂。
3. 意料之外的未遂。指行为人在推行原犯罪的过程中,出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到我们的行为会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包含侵害了不应侵害的对象),以致本应得逞的犯罪未能得逞的状况。比如,甲本欲杀害某乙,但在杀害过程中却错杀了某丙。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行为人本来想杀的是乙而不是丙,所以只能认定为杀人罪的未遂;假如甲原本是想强奸某妇女乙的,但因为一时疏忽大意而错用了暴力方法(如殴打)去伤害另一无辜男子丙(丙与乙之间并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导致不应有些风险结果的话,则应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情况比较复杂多变,且国内刑法对此缺少明文规定,故有待于理论上深入研究探讨并付诸实践检验积累经验后才能作出适合妥适的处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