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怎么样处置
裁定驳回起诉时,关于诉讼费的处置方法,受害人或当事人不需要再交纳诉讼费。若在此前已交纳了诉讼费,该成本会被法院依法退回。
1.当法院经过审察,觉得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从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时,会同时公告当事人关于诉讼费的处置事宜。
2.若当事人此前已缴纳了诉讼费,法院将根据规定进行退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有关法律依据也明确了这一处置方法。《诉讼成本交纳方法》第八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这一规定为裁定驳回起诉时诉讼费的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什么
找法网提醒,法院在审察案件时,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这包含原告不适格、没明确的被告、没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情形。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案件一般涉及行政行为或行政争议,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3.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置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包含一些涉及特定行业或范围的争议,如劳动争议、买家权益争议等。
5.对不是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确保了案件可以在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公正、有效的审理。
6.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防止了重复诉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7.根据法律规定,在肯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在不能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包含一些涉及特按期间或条件的案件,如离婚案件中的冷静期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保持收留关系的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体现了对离婚和收留关系案件的慎重处置,防止当事人因冲动或轻率而频繁提起诉讼。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含《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讲解。
1.《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如不符合起诉条件、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等。
这类规定为法院在审察案件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也进一步细化了驳回起诉的情形。
包含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讲解使得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愈加健全、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