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驾机动车辆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机动车辆犯罪案件的指导建议(2011年)
2.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2013年)
3.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014年)
4. 紧急超员、紧急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2015年)
5. 关于容易见到犯罪的量刑指导建议(试行)(2021年)
6.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建议(2021年)
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现场调查规范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需要检查酒驾机动车辆行为,检查中发现驾驶员有酒驾机动车辆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驾机动车辆、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办法测试与涉嫌饮酒后、醉驾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准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驾机动车辆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准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准时采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辆的,依法扣留汽车驾照,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辆,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