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于同一诉讼案件中能否倡导抵销,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诉讼便利和经济的考虑具体斟酌确定。但,用以倡导抵销债务的债权须属已经确定的债权。本案当事人请求将工期延误违约金用以抵销工程款,但与工期延误有关的争议其时未经审理认定,有关债权债务关系不可以确定,故对其抵销债务的抗辩倡导未予支持,但其可就工期延误问题另案提出倡导。
案例索引
《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用以倡导抵销债务的债权是不是需要是已经确定的债权?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依据原审察明,涉案《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除有权需要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每违约一次,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第二项约定,若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没办法履行,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承担损失。浙江亚厦公司一审诉请判令湖北众晶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68万元,并援引涉案合同第九条第二项作为具体理由。二审法院觉得湖北众晶公司逾期付款并未致使合同没办法履行,依据前述约定认定其违约责任不当,遂以湖北众晶公司付款迟延为由确定其违约责任。尽管二审法院确定湖北众晶公司违约责任的具体事由与浙江亚厦公司倡导存在差异,但判决其给付违约金数额的实体责任并未超出浙江亚厦公司倡导范围。湖北众晶公司以此为由倡导二审判决超出浙江亚厦公司诉讼请求并进而请求再审本案,依法不予支持。
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质竣工日期存在争议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置:(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湖北众晶公司原审期间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状况大全表》虽能表明双方就涉案工程办理过竣工验收有关事宜,但不可以证明双方已经确认验收合格的具体事实。相反,以前述《工程竣工验收报验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状况大全表》记载状况,并结合“众晶太极湖国际酒店开门暨中国太极湖养生国际平台永久地址授牌仪式于2012年十月12日举行”的事实,可以认定举办酒店开门及授牌仪式时涉案工程已经投入实质用。所以,原审法院以湖北众晶公司举办前述酒店开门及授牌仪式的2012年十月12日作为工程竣工日期,具备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合同第五条第八项约定,湖北众晶公司现场提供水井,用电装表计费,电费按当地管理部门怎么收费,双方决算时扣除电费。合同双方于2017年9月13日签署的《会议纪要》已经载明,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680万元,包含但不限于签证单、扣款等所有事宜。在没充分相反证据的状况下,原审法院由此认定水电费已从《会议纪要》确认的结算价款中扣除,并无不当。
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审计总价的95%,预留总承包款的5%尾款为质保金,保修期为两年。从湖北众晶公司实质用涉案工程至2017年9月13日签署《会议纪要》时,工程款支付已经出现紧急迟延。湖北众晶公司虽有证据表明按纪要建议进行资产运作,但在《会议纪要》未对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期限重新作出明确约定的状况下,原审法院觉得其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计息支付工程欠款,并无不当。涉案工程投入实质用时,浙江亚厦公司已经完成施工义务,其依约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工程后期修理问题亦有质保条约予以保障。湖北众晶公司在此状况下仍然倡导浙江亚厦公司缴纳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应返还,缺少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于同一诉讼案件中能否倡导抵销,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诉讼便利和经济的考虑具体斟酌确定。但,用以倡导抵销债务的债权须属已经确定的债权。本案系浙江亚厦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而提起诉讼,湖北众晶公司作为被告倡导浙江亚厦公司延误工期并进而请求将工期延误违约金用以抵销工程款,但与工期延误有关的争议其时未经审理认定,有关债权债务关系不可以确定。原审法院对于湖北众晶公司抵销债务的抗辩倡导虽未支持,但已指出其可就工期延误问题另案提出倡导,不违反法律规定。湖北众晶公司以未支持其有关抗辩倡导为由倡导原审判决错误,没法律依据。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