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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www.gdshsh.com 2025-06-04 行政诉讼

摘要:婚姻是成人两性的结合,但伴随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状况日益增多,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渠道,在立法未能短期达成的状况下,司法渠道更具重大意义。法院在协调夫妻间权利冲突时,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原因的基础上,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同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并依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害处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关键词: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

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不是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原因碰撞,其中最为敏锐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代社会中因为第三者介入婚姻的状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的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想方设法打听他们隐私,偷窥他们日记或信件,查看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他们公开其隐私等。由此致使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怎么样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

1、隐私、隐私权与知情权

隐私权是相对晚近才进步起来的,其之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发表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1]而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却是源远流长。人类社会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出来的。[①]从1890年首次提出隐私权的定义到今天,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常见同意的法律定义,各国都通过不同方法,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但对于隐私怎么样界定,现在尚无一个被公众所常见承认的概念。在汉语中最完整、最权威的词典——《辞海》中也没注释,其中只不过将隐私案件”注释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注解则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2]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隐私也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讲解。[3]

在法学界,对隐私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公民隐私是指公民的生活和行为中所有不愿为别人所知的事情。[4]如不愿为别人知道的住所、本人的出身来历等。从狭义上讲,隐私专指男女人方面的秘密,俗称阴私”。现代意义上的隐私,大家一般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学界通说觉得,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别人了解或别人不便了解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别人干预或别人不便干预的个人私事,与当事人不愿别人侵入或别人不便侵入的个人范围。[5]即隐私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档案、个人合法财产等;二是个人的私事(私人活动),如情感秘密等;三是个人范围,如日记、身体、通信等。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权利。

何谓隐私权?在西方各国法律中,隐私权被视为一种生来具备的自由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觉得隐私权是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能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需要。”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讲解,隐私权是指不受干扰的权利”。在西方学者中,关于隐私权的说法不少,以美国为例,就有所谓控制说”、离别说”、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等。[6]

在国内,不一样的学者对隐私权有不一样的概念,比较有代表性的、被各种文章和著作常常引用的看法有两种:一是张新宝在《隐私权研究》一文中指出的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些住居不受别人侵扰与保有内心世界、财产情况、社会关系、两性生活、过去和目前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面了解的事务的秘密权利。”[7]另一个是王利明先生的看法,他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些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范围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8]但笔者比较同意梁慧星先生的看法,觉得隐私权可能不是纯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如向红十字会、期望工程捐款而不愿透露我们的名字等实践证明,很多个人事务、信息或范围正是由于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系,才成为隐私。不然,当事人就没必要挖空心思去隐瞒我们的名字。除此之外,隐私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并不矛盾。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势必与整个社会相联系,而且还势必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有哪些用途。[9]因此,笔者觉得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些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范围得自主支配,排除别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它包含如下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我们的个人隐私拥有隐瞒的权利,使其不为别人所知;二是隐私借助权,公民可以借助个人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公民可以支配我们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别人了解或借助我们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公民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被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及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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