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依据审判实践和生活经验得知,职工筹资建房的出售无外乎是为了赚一笔钱,赚的多少不一,少的一万、二万,多的十万、八万,没钱赚绝不可能出售。当然转给自己相当关系的人,没钱赚也是大概的,但如此的出售尚未发现有纠纷的。纠纷总是发生在赚多赚少这一部分出售者中。
1、提出筹资建房出售合同无效的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总是此类纠纷的出售物早已出货,受让者已对房子进行装饰入住,有些是以筹资建房出售时未经得筹资者单位的赞同,违反了筹资建房管理规定而无效,应返还房子,支付用期间的房子用费;有些是以筹资建房出售时房子尚未获得房子产权证,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应返还房子,支付用期间的房子用费。
2、现行的筹资建房出售规定
国家对筹资建房暂没办法律规定,只不过各地对筹资建房作了一些相应规定,就其是不是可出售未作过多的相应规定。处置此类案件一般是适用《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合同法》、《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拥有的三种条件、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民事行为无效、《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种房产不能出售的行为。应该说处置这种纠纷是有法律规定的。
3、此类房子的近况
当事人倡导的此类房子,在价格上看,发生买卖时的房价与现时房价确实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买卖形式上看,出售时未征得筹资建房单位的赞同;从权利保护上看,到今天的有关审批记载都是筹资建房职工的;从实质上看,筹资建房职工早已失去房子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