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常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非常大一部分被告都是电子商务企业,原告在起诉时总是会直接以被告有关商品链接的销售量计算被告侵权获利,以此倡导赔偿,而被告一般也会倡导上述销售量中包括刷单数据,并不是真实销售量,计算获利时需要扣除刷单销售量。
针对被诉侵权方提出的扣除刷单销售量的倡导,有看法觉得刷单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以在计算侵权获利时扣除刷单部分使其两头获利;也有看法觉得假如能查明实质刷单量,应将实质查明的部分扣除,理由是刷单的不诚信行为可以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处置,权利人也不应从被诉侵权方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上面第二种看法也有不足之处,假如直接将实质查明的刷单销售量扣除,或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显然不可以弥补刷单行为对权利人导致的损失,刷单行为会虚增该商品销售量,影响买家购物判断,而且侵权商品的价格一般会低于权利人商品价格,如此显然会使得权利人的商品销售量减少,这部分的间接损失显然也需要考虑。
综上,针对被诉侵权方提出的扣除刷单销售量的倡导,在扣除实质查明部分的刷单量的同时,合理计算刷单行为给权利人导致的间接损失,可能更为合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