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劳动纠纷 >

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

www.fyrzjs.com 2025-08-19 劳动纠纷

    马小姐被某中日合资公司聘为日语翻译,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马小姐先是被公司安排给一位日方副总经理作翻译,因为她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这位日方副总的不满。因此,后来她被调到公关部,做起了资料翻译工作。

    一个多月后,马小姐因患胃溃疡病导致胃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出院时,马小姐的试用期,还差半个月就将届满,于是公司作出决定:因为马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过差错,又休了一个月病假,现试用期将要届满,可马小姐的翻译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将马小姐的试用期延长三个月。

    马小姐不认可企业的决定。她觉得,公司既然在三个月内未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说明她能胜任工作,没道理再延长她的试用期。

    她把我们的看法向公司作了反映,但公司领导却置之不理,执意要延长她的试用期。

    那样,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由此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行为。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况,由于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内,未提出与马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她在工作中出过差错,且休了一个月病假,在原定的试用期内,不可以完全考察了解其业务水平为理由,作出了延长其三个月试用期的决定。企业的此种作法,事实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约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获得马小姐的赞同,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是一种典型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

Tags:

劳动纠纷热点
劳动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