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会议建议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法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势必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法、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依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法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