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设计作品所有权怎么样界定?
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意设计作品(如图形设计、商品设计、建筑设计等)一旦创作完成,其创作者即自动获得著作权,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或声明。创作者享有些权利包含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改编权、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等)。假如作品是职务作品,那样所有权的归属可能需要依据创作者与雇主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假如没明确约定,一般觉得所有权归是创作者。
1. 《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不是发表,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
2.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含:作者;其他根据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供应或者赠与方法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商标权在国际常识产权公约中怎么样规定?
商标权在国际常识产权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目前《世界常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多个条款中,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与其后续的《马德里议定书》。
1. 《巴黎公约》:该公约是最早确立商标国际保护基础的国际条款,它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需要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工业产权(包含商标权)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即在公约成员国初次申请商标注册后六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享有优先权。
2.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这两个条款提供了一种国际商标注册系统,允许申请人通过在原属国(即申请人国籍或主营业地所在国)的常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申请,就能在其他成员国内寻求商标保护。这大大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和本钱。
1. 《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多次修订)
| 第4条:国民待遇原则
| 第4条之2、优先权原则
2. 《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多次修订)
| 关于国际注册的规定,旨在简化和统一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程序
3. 《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签订,1996年生效)
| 扩大了《马德里协定》的适用范围,允许非成员国的居民也能用该系统,且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
以上规定为企业在国外保护商标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创意设计作品的所有权界定主要依据创作者的身份与可能存在的职务作品合同条约。在实质操作中,为防止纠纷,建议创作者在创作前与有关方明确所有权归属,并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应尊重并保护别人的常识产权,未经授权不能擅自用别人的创意设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