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伤,需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受害人赔偿,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无证驾驶不予赔偿。6月11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5万元。
2009年10月30日,于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市区行驶时,与前方行人相撞,他们受伤。受害人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经司法鉴别,受害人伤情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左眼视神经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另外,于某驾驶的汽车在事故发生时,在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投保交强险。
开发区法院觉得,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基本的赔偿,只须交通事故的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导致,保险公司就应依法向第三人赔偿。事故发生时,于某驾驶的肇事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于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