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2日,一个新生命在龙川县黎咀镇卫生院诞生,然而这个新生命的诞生却充满了曲折和风险。原告刘某某的妈妈谢某因临产被送到被告的卫生院,然而在接生过程中,出现了难产的状况。接生员陈某用钳子夹住婴儿头部,使其产出。这个过程给原告带来了永久的伤害。
在产出后的第一天,刘某某出现了呼吸困难、缺氧的现象,被立即送至被告处进行抢救,最后转危为安。然而,更大的挑战在后面。
1995年1月5日,刘某某又被送至和某某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颅内出血。尽管治疗过程艰辛,但治疗成效为痊愈。
1995年1月19日至1月27日,刘某某在龙某某民医院同意治疗,主要诊断为肝炎综合症,其他诊断为类白血病反应。尽管在治疗过程中没出现并发症,但治疗成效为治愈。
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医疗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2011年5月份至2014年5月份,原告在广某某医院治疗的成本高达5564.56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讲,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负担。
在此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成为了重点问题。依据《中国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因疏忽导致病人人身伤害的事故。在这个案例中,接生员陈某用产钳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有关规定,是不是致使了原告的伤害,是判断被告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重点。
除此之外,原告的医疗成本是不是应由被告承担也是此案的争议点之一。依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假如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了侵权,那样他们应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所有成本。
综上所述,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且要紧。对于原告刘某某来讲,他需要一个公正的判决来保障我们的权益;对于被告卫生院来讲,他们需要证明我们的医疗行为没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将来的医疗纠纷处置产生深远的影响,大家期待法院能做出公正、适当的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