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者应遵守什么法律规定?
1. 不能离开居住地:被取保候审者一般需要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随便离开居住地,除非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
2. 配合调查:需要随时同意司法机关的传唤和调查,不能逃避或拒绝。
3. 维持通讯畅通:需要保证司法机关能随时联系到,不能关闭或者更换联系方法。
4. 不能干扰证人:不能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干扰其作证。
5. 不能毁灭、伪造证据:需要保护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能销毁、伪造或篡改。
6. 不能重新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第三犯罪。
这类规定主要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如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
何种条件满足取保候审需要?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没有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适用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大概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导致重大风险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紧急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合适羁押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案件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或者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但羁押期限已满,需要变更强制手段的。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二条也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在何种状况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具体应用时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状况和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动。
被取保候审者在享受相对自由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或许会致使取保候审的撤销,并可能面临更紧急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者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