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结婚领取结婚证前男方给彩礼2万元。结婚以后夫妻感情不合,并于结婚以后不久分居,最后女方提出协议离婚,男方赞同,但需要归还当时给付的彩礼2万元,女方不认可。男方要钱的原因说在婚姻期间女方对男方冷漠不关心。并不是由于男方没劳动能力和经济生活来源。请问这个钱女方该归还男方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一同生活的;
(3)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现实日常,需要返还彩礼的案例数见不鲜。关于是不是应该返还彩礼,我觉得应该符合以上要件,即是不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是不是一同生活;结婚以前给付的彩礼是不是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上述案情不符合以上要件,彩礼不应返还
这是依据目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区域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必须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迅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交流法律诉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