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的定义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货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同意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具备以下特征:
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觉得,消费借贷合同是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还需要以标的物的出货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觉得,国内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即只须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借款合同大多数为要式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应当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另外,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需要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真实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也对借款合同的利息作了原则性规定。依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