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婚姻法没规定彩礼,但彩礼是常见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怎么样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笔者觉得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不是返还,以当事人是不是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假如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根据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结婚以前给付彩礼的,需要以离婚为首要条件,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假如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需要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由于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一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假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依据状况作出是不是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可以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需要是当地确实存在结婚以前给付彩礼的风俗。通常来讲,彩礼问题主要很多存在于国内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区域,大家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风俗形成的惯例。假如当地没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可以认定为彩礼的、是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怎么样处置,要视其具体状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置。
4、要不同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总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重压而不能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是一般赠与行为,假如没特殊规定,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的在一块一同生活,对于需要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结婚以后,假如一直没一同生活,也就没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一同生活的历程,实质意义上真的的一同生活还没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同意主体应当作宽泛讲解。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同意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可以仅仅局限于筹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含各自的亲属。现实日常,彩礼总是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的用于男女结婚的极少;很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一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一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类具体的状况,假如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讲解的话,不利于这种纠纷的妥善解决。
7、结婚以前给付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这是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我们的力量已没办法保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质量;相对困难因为给付彩礼导致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讲,变得困难了。司法讲解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遭到侵害从当事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假如双方没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准时履行我们的权利,向他们倡导我们的权利。他们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假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了解我们的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