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容易见到,用协议解决也是常见的方法。那样,当医患双方达成协商后,一方可以反悔吗?医疗纠纷协议书,反悔了如何解决?本文整理了有关内容,为你提供肯定的参考。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自行协商为最佳选择渠道,医患双方通过协商,达到沟通交流,消除误会,增进理解,相互体谅,平息矛盾,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协商对纠纷的性质达成协议,对有无医疗过失或是不是是医疗事故达成一致建议,并对解决纠纷的方法办法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这就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体现。国内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须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势必遭到法律所保护。
国内《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对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这是医患双方当事人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和公平原则对解决医疗纠纷订立的合同。
2、协议后因病人反悔引发诉讼的法律问题
1) 病人方具备诉讼权利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当然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协议假如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的,是可以撤销的。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撤销之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假如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撤销它。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医方没办法制病人方提起民事诉讼去撤销它,至于法院是不是支持,这是起诉后法院的实体审察问题。在协议书上写“不能起诉”之类的话是没约束力的。现实日常,医疗机构想通过协议的形式去制止病人起诉是不现实的。
2) 推翻协议的诉讼有空闲的限制
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有空闲限制的,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除拆期间。
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不像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与暂停的问题,是个不变的期限,法律规定为一年。也就是说,假如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将来反悔的,法律将不予支持。假如感觉协议不公平,应该在一年内起诉,不然过时不候。
3) 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而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在医患已经就双方之间存在的医疗纠纷,签订知道决争议的协议书后,如病人一方反悔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种诉讼就存在责任竟合,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这一合同关系的打造已消灭了医患之间初始打造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对因医疗过错导致的侵权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达成合意,对原有些侵权事实起到了终止用途。所以此时病人只能就该协议书提起合同之诉,而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再行倡导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病人方不再存在责任竟合下的选择权。
4)哪个倡导,哪个举证,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因为此类诉讼案
由是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作为原告的病人。原告假如觉得双方已经生效的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或属无效合同等,原告应付我们的倡导在举证期限内予以举证。如原告不可以举证,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医疗机构在应诉时重点应当证明双方签订之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病人方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唯一渠道就是申请鉴别,假如确定为医疗事故,根据条例可获得的赔偿远远超越协议规定的数额,则可证明原告撤销的原因存在。
3、案例说明。
某患儿2002年6月在某儿童医院就医,先后被行阑尾切除术、剖腹探查并肠部分切除术。之后患儿出现粘连性肠梗阻症状,其爸爸妈妈即觉得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需要医方予以赔偿,双方发生争议。2003年6月5日,某儿童医院与患儿妈妈经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书一份,约定由某儿童医院赔偿患儿人民币15,000元,就此了结本次医疗事件的所有事宜。在医院给付赔偿之后,2004年1月15日患儿又向某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需要判令被告某儿童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以后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妈妈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0,772.57元。一审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后觉得被告某儿童医院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导致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儿童医院在扣除已经支付的15,000元外尚应支付原告73,018.18元。某儿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觉得涉案医疗事件双方已协商解决,该协议书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需要被告再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遂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实质履行完毕,故对该协议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已对本案医疗事件进行了赔偿,现被上诉人以其妈妈并不是专业医务职员,当时对其状况及以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无充分预见,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需要上诉人某儿童医院第三予以赔偿,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未在法定的时效内对该协议书行使撤销权,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儿需要上诉人某儿童医院再行承担赔偿的倡导予以支持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对被上诉人需要某儿童医院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后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1、病人方签订医疗纠纷协议书要慎重,反悔极大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2、要想再获得赔偿第一要向法院撤销原先与医院签订的协议,而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3、应该注意时间问题,要想反悔,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倡导,不然即使有撤销的原因,法院可以法不予支持。4、病人方要争取法院赞同进行鉴别,以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撤销的原因。医方在此类案件中是反对重新启动医疗鉴别程序的。
当事人在签订医疗纠纷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上内容,做好相应的筹备。本文由律图我们为你整理提供,欢迎咨询参考。